疑似藝人艷照風波,已擾驤接近兩星期,先不說那些道德及法律問題,想說是這次警方的處理手法。打從第一次看見警務處長高調地召開記者招待會,我已大感不妙。
有甚麼不妙?
第一,是警方對電腦罪案及眾犯的無知。要避過警方的追查,方法眾多亦容易,討論區的專業紀民怎會不知道。警方在明,”源頭”在暗,處長還要高調地把自己放到一個更光更明的地方。但警方有否與時並進,修讀有關電腦眾犯的犯眾心理學呢?這次事件,到這一刻完全不涉及金錢,”源頭”可能只想展現自己的能力,去挑戰警方的勢力。不要少看這些高手,他們可能不善亦不喜歡與人溝通,把心思都放到網上虛擬世界。在其虛擬世界內,以一個虛擬身份出名及出位。實在懷疑警方對網絡世界的認識。
第二,處長或警方,最初是想用嚴刑來打壓,先殺一警百,讓一眾網民不敢去再轉寄這些照片。但處長化身律政司司長,擅自釋法。要是依據處長的說法,香港可能有上百萬人要被收監,當中有十萬八萬是其同袍也說不定。然後,滿街都是”朋友”,情況一發不可收拾。
第三,處長及副處長本人,也許太喜歡各大報章的A1頭條,這又不是一單大眾案,用不著兩位處長出來交待,更不用浪費這麼多警力去調查。司馬昭之心,路人皆知。近日警察接連發生事故,升東擊西不逕而走。後來,事程越來越大,處長在那裡?!忙於拜年?高調領功,低調認衰,這是一個紀律部隊人員的行為嘛?這是”一哥”的行為嘛?
第四,亦是我最討厭的處理手法!把一個”無業漢”收監當破案,然後把其他無關痛癢的罪行加緒到這位先生身上。當中,還要標榜他是無業,欠銀行錢。這是甚麼行為?!及後,又硬說修理電腦的公司是”源頭”,推說有6個受害人,當爆出第7個的時候,又說錯把兩個受害人當成一個。然而,認人可說是警察的專業技能,而7位受害人的外貌也不相像,”擺烏龍”,怎說得過?這得過的是,警方”破案”心切,把罪名到推到窮人去。這種處事手法,跟前些時候,處理雷射鎗的態度截然不同!原來,現今的香港警察,法律面前是有貧富之分?像時光倒流到1973年,ICAC未成立之初。
Feb 11, 2008 8:42 am
